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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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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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14條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該準則,外國法人的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應依其所屬國家的法律。法規的修正日期為99年5月26日,並於100年5月26日開始生效。該法條適用於外國法人的設立及其行為,並且要求該外國法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關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如果外國法人未經認可或違反相關法律程序,則其登記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該準則還規定了公司設立後未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的後果,對抗第三方的權益可能受到限制。根據法規,股東對於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可以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其決議。根據這些法規,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案件的審理是採取形式審查的方式,而非實質審查,需要核對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及程序。以上資料參考自經濟部88年11月1日經(88)商字第8822375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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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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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