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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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於外國發行證券者,得由最近三年具有資產證券化之國際經驗及財務健全,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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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13條規定,如果資產證券化計畫涉及外國發行證券,可以由具有資產證券化國際經驗且財務健全的國際知名金融機構,申請在台灣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且適用該準則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辦法》第13條,此條款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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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