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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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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准。
  2. 2.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12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被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根據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所核准的行為。 資料來源:《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1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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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2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