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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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1 條指出,主管機關在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如果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可以撤銷其許可。 這表示當主管機關在核准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後,如果後續發現原本的申請內容包含虛偽的情況,並且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對該公司的許可。這是為了確保在特殊目的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誠信與真實性。 作為一個爭取經濟效益、卻存在某些風險的業務型態,特殊目的公司在設立之初往往會申請相關法定條文所規範之許可。然而,如果主管機關後續發現該公司在許可申請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偽資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且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許可的真實性或合法性,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公司的許可。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司設立過程的誠信,並防止不誠實行為對公眾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 簡單來說,特殊目的公司是有其特定目的和風險的業務實體,在設立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獲取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果該公司設立後被發現提供虛偽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許可的真實性受到嚴重威脅,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許可。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企業在設立過程中保持誠信,並保護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529號裁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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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