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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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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1 條指出,主管機關在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如果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可以撤銷其許可。 這表示當主管機關在核准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後,如果後續發現原本的申請內容包含虛偽的情況,並且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對該公司的許可。這是為了確保在特殊目的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誠信與真實性。 作為一個爭取經濟效益、卻存在某些風險的業務型態,特殊目的公司在設立之初往往會申請相關法定條文所規範之許可。然而,如果主管機關後續發現該公司在許可申請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偽資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且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許可的真實性或合法性,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公司的許可。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公司設立過程的誠信,並防止不誠實行為對公眾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 簡單來說,特殊目的公司是有其特定目的和風險的業務實體,在設立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獲取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果該公司設立後被發現提供虛偽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導致許可的真實性受到嚴重威脅,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許可。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企業在設立過程中保持誠信,並保護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529號裁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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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