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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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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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10條,主管機關對於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事宜,有權隨時派遣人員或指定合適的機構進行查核。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發起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這條條文強調了主管機關在審查特殊目的公司設立時的權限和措施,以確保程序的正確執行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審查作業要點》,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發起人提交公司章程、負責人簡歷、業務計畫書等文件,並可能派遣人員進行實地查核,以確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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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