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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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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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2條,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金融機構,僅限於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發起人的出資必須以現金為限。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必須符合這些規定。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希望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該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必須達到新臺幣壹拾萬元,而且發起人必須使用現金來出資。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特殊目的公司有足夠的資本來執行其業務,同時可以避免使用非現金資產進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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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