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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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