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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 條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2.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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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個資訊可以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找到,該條例是由立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通過的。 2.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條,在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必須由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命令,這兩個機關必須攜手合作。具體的例子我目前無法提供,請參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的法規和官方資料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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