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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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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2.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條所指的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個資訊可以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找到,該條例是由立法院於2019年12月27日通過的。 2.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條,在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必須由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命令,這兩個機關必須攜手合作。具體的例子我目前無法提供,請參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的法規和官方資料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3

(0920709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因不動產證券化採信託關係,受託機構以信託業為限,財政部為信託業之主管機關,且不動產證券化涉及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上市等相關問題,故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但因不動產證券化亦涉及不動產交易市場及地政管理等相關事項,此為內政部等機關職掌範圍,故第二項明定本條例規定事項如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則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0980106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0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因不動產證券化採信託關係,受託機構以信託業為限,財政部為信託業之主管機關,且不動產證券化涉及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上市等相關問題,故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但因不動產證券化亦涉及不動產交易市場及地政管理等相關事項,此為內政部等機關職掌範圍,故第二項明定本條例規定事項如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則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0980106 修正)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40120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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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