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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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當受益人行使表決權、兌領本金及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是否需要提示受益證券,應根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的約定來辦理。 這表示根據法規,受益人是否需要提示受益證券,取決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中的約定。這意味著如果契約中有明確規定受益人在行使權利或兌領資金時需要提示受益證券,則受益人應該照辦。如果契約中未提及這方面的要求,則受益人可能不需要提示受益證券。 很抱歉,由於我並不是法律專家,且所提供的資料可能不夠完整,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建議您參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本身以及相關法令、法律書籍或法律解釋來了解更詳細的內容。
- 受益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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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