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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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受託機構在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後的三十日內,需要檢具該計畫的結算書和報告書,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至於結算書和報告書的格式則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及相關範例則需要參考不動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及相關文件,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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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