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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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供之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表彰信託財產之標示、權利性質、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債務明細、信託財產上之負擔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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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委託人提供的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的證明文件: 1. 表彰信託財產的標示:證明該筆信託財產的識別標誌。 2. 權利性質:說明該筆信託財產的權利性質,例如所有權、使用權等。 3. 法定用途:說明該筆信託財產的法定用途,例如住宅、商業、農業等。 4. 使用許可或管制:說明該筆信託財產是否經過相應的使用許可或受到管制。 5. 信託財產有關之債務明細:列舉與該筆信託財產相關的債務細節。 6. 信託財產上的負擔:說明該筆信託財產所負擔的其他負擔,例如抵押、留置權等。 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為了確保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例如,權利性質的說明可以證明該筆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使用許可或管制的資料則可以讓投資者瞭解該財產是否受到限制。此外,債務明細的提供可以讓投資者瞭解該財產是否有相關的債務負擔,進而評估投資的風險。 參考資料: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舉例: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時,應包含該筆信託財產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使用許可證明文件、相關借款合約、借款還款明細、抵押權設定文件等,以證明該筆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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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