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 二、債務餘額明細。 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委託人提供的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以下事項: 1. 信託財產所擔保的債務明細。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資訊來看,這個部分可能是指借據原本和貸款本息攤還表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有關債務的詳細資訊。 2. 債務餘額明細。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資訊來看,這個部分可能是指客戶融資餘額明細表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有關債務餘額的詳細資訊。 3. 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資訊來看,這個部分可能是指保證書契約條款中保證的債務範圍等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有關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承諾、保證或借貸等其他債務關係的詳細資訊。 參考資料來源: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 第三十條第三項條文
- 擔保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