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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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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信託創始機構代為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受讓資產的管理和處分交由信託創始機構代為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殊目的公司能夠獨立地管理和處理其受讓的資產,以確保資產的安全和適切使用。這對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以及確保特殊目的公司的運作效率是非常重要的。這條規定的適用例子可能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受讓了一筆不動產資產,根據這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應自行負責該不動產的管理和處分事宜,而不能將其委託給信託創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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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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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信託創始機構代為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