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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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及各監視執行機構應就所管市場協商訂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報本會核定。
- 2.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對通報資訊即時建檔,以利通報作業之運作。
- 3.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得視監視作業需要要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異常交易資金往來資料並副知本會主管局。
- 4.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發現涉及外匯管理之異常交易或不法交易資訊時,應通報中央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這個法條主要是關於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資訊通報和協調合作的事項。根據第 1 條的規定,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協商並制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並向主管機關報告。第 2 條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即時建檔通報資訊,以確保通報工作的順利進行。第 3 條則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要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異常交易資金往來資料,並向主管機關副知。最後,根據第 4 條的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在發現涉及外匯管理的異常交易或不法交易資訊時,應該立即通報中央銀行。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舉出與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5 條相關的案例或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解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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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