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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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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