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7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 2.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 3.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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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7條,違反該條例所規定的情事,會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根據該條例的不同款項,具體的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如下: 1.第一款:未依限申報書表者。即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交所要求的申報書表。這種情況下,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2.第二款: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即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未按照規定聘請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進行相應的工作。這種情況下,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3.第三款: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具體而言,可能是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違反了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的要求。這種情況下,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4.第四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如果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對逾期未領的人發放獎金,或者未將逾期未領獎金的全部歸入公益彩券的盈餘,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5.第五款: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具體而言,可能是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拒絕接受檢查、未按要求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真實。這種情況下,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6.第六款: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即公益彩券的發行單位違反了主管機關根據該條第一項所制定的辦法。這種情況下,該單位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如果違反了第九條的規定,發行單位還應將售得的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的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的盈餘。如果違反了第一項第四款的情況,發行單位還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的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的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的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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