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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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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的情況。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的情況。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的情況,因此無法舉出具體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616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之用或銷管費用超過規定者。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五條規定,獎金支出比率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或違反第六條,彩券盈餘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用途或彩券銷管費用超出百分之十五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0880615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立法理由第六條有關設置公益彩券盈餘特種基金之規定已刪除,爰刪除對未設置特種基金及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使用之罰則。

(0840616 制定)

明定違反第五條規定,獎金支出比率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或違反第六條,彩券盈餘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用途或彩券銷管費用超出百分之十五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0880615 修正)

第六條有關設置公益彩券盈餘特種基金之規定已刪除,爰刪除對未設置特種基金及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使用之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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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