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的情況。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的情況。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的情況,因此無法舉出具體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之用或銷管費用超過規定者。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五條規定,獎金支出比率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或違反第六條,彩券盈餘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用途或彩券銷管費用超出百分之十五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立法理由第六條有關設置公益彩券盈餘特種基金之規定已刪除,爰刪除對未設置特種基金及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使用之罰則。
明定違反第五條規定,獎金支出比率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者;或違反第六條,彩券盈餘未設置特種基金、基金未專供公益用途或彩券銷管費用超出百分之十五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條有關設置公益彩券盈餘特種基金之規定已刪除,爰刪除對未設置特種基金及基金未專供公益活動使用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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