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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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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的情況。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的情況。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6條的情況,因此無法舉出具體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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