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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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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設置彩券銷售收入專戶,負責專戶之管理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設監理委員會之指示辦理盈餘之分配。
  2. 2.受委託發行機構或受委託銷售機構應依與發行機構約定之方式,計算每日彩券銷售款項,並於指定期日將該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之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發行機構應該設置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並負責該專戶的管理。同時,發行機構需要根據監理委員會的指示,進行盈餘的分配。另外,受委託的發行機構或銷售機構也需要按照與發行機構約定的方式計算每日的彩券銷售款項,並在指定期日將這些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的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https://www.cfc.org.tw/ethicman/4-1.htm)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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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設置彩券銷售收入專戶,負責專戶之管理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設監理委員會之指示辦理盈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