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發行機構應該設置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並負責該專戶的管理。同時,發行機構需要根據監理委員會的指示,進行盈餘的分配。另外,受委託的發行機構或銷售機構也需要按照與發行機構約定的方式計算每日的彩券銷售款項,並在指定期日將這些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的彩券銷售收入專戶。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https://www.cfc.org.tw/ethicman/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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