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限制彩券開獎頻率、最高獎金為彩券價格之倍數及未中獎獎金得累積為下期獎金之次數。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3條,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彩券的開獎頻率、最高獎金的倍數以及未中獎獎金可以累積為下一期獎金的次數。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來調整彩券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彩券運作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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