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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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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負責人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三、負責人曾被取銷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或自願放棄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二年。 四、負責人為在學學生或未滿十八歲者。 五、發給經銷證後,負責人犯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七、提供有關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公益彩券銷售之相關資料予他人。 八、未按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款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經銷商不得有以下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負責人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三、負責人曾被取銷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或自願放棄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二年。 四、負責人為在學學生或未滿十八歲者。 五、發給經銷證後,負責人犯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七、提供有關非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公益彩券銷售之相關資料予他人。 八、未按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款項。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處公告),https://www.fntsat.gov.tw/frontend/portal/downloadRuleFile.action?ruleId=e13a4618220e6ebc012052c171ab3f13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賭博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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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銷商不得有下列事實或行為: 一、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負責人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