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銷售公益彩券種類變更,或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時,應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經銷商在以下情況下需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1. 經銷商的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銷售公益彩券種類發生變更時; 2. 經銷證遺失、毀損、污漬的情況下。 根據台灣行政院青年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經銷商在上述情況下需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這意味著當經銷商的名稱、負責人、銷售處所或銷售彩券種類發生變更時,或是經銷證不幸遺失、毀損或污漬,經銷商需要向發行機構提交相應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經銷商更改了其負責人或是調整了銷售公益彩券的種類,該經銷商就需要向發行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經銷證。另外,如果經銷證因意外丟失、損壞或損毀,經銷商也需要向發行機構申請補發經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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