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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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7條》,金融重建基金在完成賠付後,除了取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權利外,還可以根據清理程序申報債權並參與分配。這意味著在賠付完成後,金融重建基金可以將相關的金額申報為債權,並參與金額分配的程序。例如,如果金融重建基金已經賠付了某個金融機構的債務,他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將相關金額申報為該金融機構的債權,然後參與分配程序以獲得相應的債權。
- 第十七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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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