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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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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於賠付後,除取得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外,並得就賠付或支付之金額,依清理程序申報債權參與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7條》,金融重建基金在完成賠付後,除了取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權利外,還可以根據清理程序申報債權並參與分配。這意味著在賠付完成後,金融重建基金可以將相關的金額申報為債權,並參與金額分配的程序。例如,如果金融重建基金已經賠付了某個金融機構的債務,他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將相關金額申報為該金融機構的債權,然後參與分配程序以獲得相應的債權。

  • 第十七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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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基金於賠付後,除取得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外,並得就賠付或支付之金額,依清理程序申報債權參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