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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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6條,基金應定期在網站上公開揭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處理情況和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不過,如果根據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某些資訊不得公開的,則不在公開的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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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