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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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料: 一、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配合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有協助及提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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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本提到的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5條,受託機構在執行這條規定時,可以請下列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1. 接管人或代行職權的人需要協助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的相關資料。 2. 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的單位需要協助蒐集並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有提供協助的義務。 我對這個法條的逐條釋義是基於提供的文本,並沒有其他參考資料可以使用。
- 第十條或第十七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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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