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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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此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員工因不法行為對金融機構造成損害並被起訴(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可以為了保護基金的權益,直接抵銷這些負責人或員工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除非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001)
- 起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上開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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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