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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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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維護本基金權益,對上開負責人或員工之退休金資遣費逕予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此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或員工因不法行為對金融機構造成損害並被起訴(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可以為了保護基金的權益,直接抵銷這些負責人或員工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除非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001)

  • 起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上開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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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有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經刑事或民事起訴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