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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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以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或停業日之前一日為基準,對該等機構員工及經理人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員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農會信用部之員工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漁會信用部之員工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標準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準備金提撥不足者,由本基金補足後,得委託承受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農、漁會信用部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屬農會或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時,得不辦理年資結算,但仍應以合併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依第二項規定核算其退休金及資遣費,並由本基金補足提撥不足部分後,移由承受之農會或漁會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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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當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以基準日或停業日之前一日為基準,對該機構的員工和經理人進行退休金和資遣費的年資結算。根據該條規定,退休金和資遣費的年資結算和給與標準如下: 1. 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員工按照勞動基準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2. 農會信用部的員工按照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漁會信用部的員工按照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標準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結算的退休金和資遣費,如果準備金不足,可以由基金補足後,委託承受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如果農、漁會信用部根據農業金融法的相關規定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時,可以不辦理年資結算,但仍應以合併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核算退休金和資遣費,並由基金補足提撥不足部分後,移由承受的農會或漁會專戶儲存。 根據資料來源『公務人員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的核算基數是按照退休人員在最後在職時的「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計算。所以在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的退休金已按照當時公務人員所支的全部待遇項目計算發給。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六十年度起)政府調整待遇結構,將現職人員原支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及職務加給三項待遇項目簡併為「俸額」一項,另外增加工作補助費的待遇項目,並以行政命令規定,工作補助費只對有實際工作的現職人員支給,不列入退休金計算。所以,這些人員並未對退休金的補償有所減少。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退休金條例 - 行政院國家賠償救濟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行政院該公司違反行政訴訟法逾期未疏核爭議,又其責任未確定之財務金融機構遭處理時應繳交保證金計算基數核定金額補正及提供具體繳交時間等問題解答辦法 - 經濟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101年2月6日公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23日公文
- 承受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法規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金融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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