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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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承受之資產,由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管理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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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2條,本基金承受的資產由受託機構進行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和處分等相關事務。如果受託機構認為必要,可以經過管理會的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理。受託機構應該定期向管理會報告處理情況。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可能委託一家專門從事不良債權收回的機構來協助受託機構進行催收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恢復不良債權。該機構將會根據管理會的同意,接收和管理這些資產,並定期向管理會報告進展情況。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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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