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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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1條,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進行處理後,其由基金承受的資產應該經由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其價值,然後由評價小組作出決定,再經過管理會的同意才能承受。根據我找到的資料,該條例目前並無相關範例可供參考。
- 第十條條文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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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