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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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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後,其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1條,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進行處理後,其由基金承受的資產應該經由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其價值,然後由評價小組作出決定,再經過管理會的同意才能承受。根據我找到的資料,該條例目前並無相關範例可供參考。

  • 第十條條文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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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後,其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