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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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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委聘單位提出之策略建議報告及評價報告,應由評價小組就處理策略及本基金賠付之價額作成決定後,送請管理會議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10條,受委聘單位提出的策略建議報告和評價報告需要由評價小組進行評估後,再提交給管理會議作出決定。根據此條規定,需要評價小組的評估報告和管理會議的決議來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相關的策略和賠付金額。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該法條並未提及特定的案例或法律參考資料,以支持或解釋這項規定的內容。因此,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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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受委聘單位提出之策略建議報告及評價報告,應由評價小組就處理策略及本基金賠付之價額作成決定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