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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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標售時,受委聘單位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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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9條,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應委聘會計師進行資產負債評估。然而,若採取公開標售的方式,則可以委聘財務顧問公司進行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和標售等工作。被委聘的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和估價師應根據管理會核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工作。在公開標售時,被委聘的機構可以參考前述評估規定,提出評估原則和方法,並經評價小組決定和管理會同意後,進行相關評估工作。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tfcmof.gov.tw/lp.asp?ctNode=13546&CtUnit=4086&BaseDSD=15&mp=123&nowPage=1&pagesize=15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https://www.tfcmof.gov.tw/lp.asp?ctNode=13546&CtUnit=4086&BaseDSD=15&mp=123&nowPage=1&pagesize=15
- 核定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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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