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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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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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8條,受託機構在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所產生的以下支出,由該基金負擔: 1. 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運作所需的營業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 2. 根據第6條第1項的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費用。 3. 根據法律規定應支付的退休金、解雇費用、事先通知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相關稅捐。 根據台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受託機構在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需要負擔相關支出,包括營業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以維持機構的運作。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受託機構還需要支付相關的退休金、解雇費用、事先通知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相關稅捐等。例如,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遭到處理時,受託機構需要進行必要的營業支出,如租金、維護費、人事成本等,以確保事務的正常運作。此外,受託機構也需要支付法定的退休金、解雇費用和相關的稅費。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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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