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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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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7條,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有非存款債務提供財產擔保,該金融機構可以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進行評估,確認是否能完全受償。如果確定能完全受償,則可以根據第3條的規定,進行標售、比價或議價等處理方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例子,因為沒有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提供。

  • 名詞
  • 質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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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