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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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7條,當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有非存款債務提供財產擔保,該金融機構可以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進行評估,確認是否能完全受償。如果確定能完全受償,則可以根據第3條的規定,進行標售、比價或議價等處理方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例子,因為沒有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提供。
- 非名詞
- 質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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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