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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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上下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由兩個部分組成,即第一類和第二類處理措施。根据第一類,存款帳戶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後,銀行應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如果存款帳戶屬於冒名開戶,銀行應立即通知警方等相關機構並結清該帳戶。如果帳戶被警示,則應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如果帳戶屬於衍生管制帳戶,則應暫停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和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也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根据第二類,對於被認定有不法情事的帳戶,銀行應進行查證並持續監控,除了通知警方外,也可以採取第一類中的部分或全部措施。此外,根据洗錢防制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也可以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具體適用哪一類處理措施取決於具體情況和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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