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6 條
銀行除依前條所列措施辦理外,並應於內部採取下列措施: 一、循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二、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三、於銀行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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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銀行在處理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情況下,除了依據前條列出的措施外,還應該進行以下內部措施: 1. 循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銀行在發現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時,應按照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的專責單位,以便進一步處理。 2. 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銀行應該將已經採取或者計劃採取的處理措施一併報告給總行或總管理機構的專責單位,以確保統一的管理和處理。 3. 於銀行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銀行應在內部資訊系統中加入註記,以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措施,以預防和應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風險。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6條的目的是透過內部措施的執行,提高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警覺性,加強風險管理,保障金融系統的穩定運作。此管理辦法的確切實施細節和相關範例我無法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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