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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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應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但金融機構及行銷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金融機構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 2.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 3.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之委外者,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行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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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1 條,金融機構在委外處理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的消費性貸款行銷時,需要委託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的行銷公司進行。然而,如果金融機構及行銷公司符合特定條件,金融機構可以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的行銷公司進行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作業。這些條件包括:該行銷公司只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的委託且不能再委外或轉包給其他事業或個人;金融機構審查該行銷公司過去辦理信用卡行銷的收件品質良好;金融機構每季應提交對該行銷公司的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其送件品質的評估。此外,金融機構如果委外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就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贈品、獎品或在街頭、騎樓設攤的方式進行行銷。最後,金融機構在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委外時,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遵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的行銷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業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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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