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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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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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法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在委託他人進行應收債權催收作業時,需要按照銀行公會的範本制定催收程序的行為樣態和通知書函,並且這些範本和函件需要經過律師審閱確定不違反相關法令後,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read.jsp&lawid=805) - 台灣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顧客債務催收作業程序標準範本」(https://www.ba.org.tw/ui/Files.aspx?mid=799&id=127)
- 債權名詞
- 業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律師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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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