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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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事先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 (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該銀行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股,依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接受母公司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之資產管理公司。 (三)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四)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一)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而離職,並經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者。 四、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未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五、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竄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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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3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款的解釋: 一、受委託機構的資格條件: 1. 受委託的機構可以是已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公司,且該公司在登記證明文件中應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的相關內容。 2. 受委託的機構可以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的銀行,並且符合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的規定。 3. 受委託的機構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 4. 受委託的機構可以是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的財務狀況: 受委託的機構的虧損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的三分之一,除非已完成增資手續。 三、受委託機構催收人員的資格要求: 1. 催收人員需要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機構舉辦的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獲得合格證書。 2. 催收人員不能具有某些情事,例如曾犯暴力犯罪、受破產宣告、有債信不良紀錄等。 四、未完成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的催收人員需在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五、受委託機構的負責人需具備特定資格,且遵守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需具備完備的電腦作業處理設備,並設有錄音系統,以便於稽核和查證。所有的電話和外訪均需進行錄音並保存至少六個月,且不得刪除或竄改錄音紀錄。 參考資料: 1. 相關法規: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2. 相關範例: 根據主管機關核發的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A公司具有受委託機構的資格,並符合第一項的要求。
- 債權名詞
- 業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律師名詞
- 刑法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通緝名詞
- 宣告名詞
- 復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稽名詞
- 暨名詞
- 予以名詞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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