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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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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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金融機構在委託他人進行應收債權催收作業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監督受委託進行催收作業的機構,以確保不違反以下規定: - 不得使用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等不當的催收行為。 - 不得使用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環境的騷擾方法進行催收。 - 催收時間限於早上7點至晚上10點。但經債務人同意則不在此限。 - 不得透過對第三人的干擾或催討方式進行催收。 - 與第三人聯繫以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時,須明示身分及目的。若第三人要求,則須提供授權書。 -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其他費用。但在法院執行扣薪時,受委託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的訴訟代理人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扣薪款時,不在該限制內。 - 外訪人員須攜帶員工識別證,並在外訪過程中全程錄音其與客戶或相關人之談話內容,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未經授權進入其居所。 2. 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為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到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那些法律上不得查封的財產。 - 向債務人催收超過債權金額或法律禁止請求的費用。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執行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3. 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環境的騷擾方法: - 持續或在非催收時間內使用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或訪問債務人的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地點進行催收。 - 使用明信片進行催收,或在信封上使用文字、符號或其他方式,使第三人了解債務人有債務或其他涉及私生活的資訊,但公司名稱除外。 - 使用公告、招牌或類似方法讓第三人知曉債務人有債務或其他涉及私生活的資訊。 參考資料: 1.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99年12月28日公告。 2.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FAQ」。 範例: 根據第2項規定,若催收人員向債務人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到逮捕或羈押等刑事處罰,即屬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例如,若催收人員告訴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被逮捕並被關押,以此威脅債務人償還債務,則違反了該規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99年12月28日公告。 範例: 根據第3項規定,若催收人員持續或在非催收時間內透過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或親自訪問債務人的居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進行催收,即視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環境的騷擾方法。例如,催收人員在深夜通過簡訊不斷騷擾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或在債務人的工作場所引起騷動和不必要的干擾,均違反了該規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99年12月28日公告。
- 債權名詞
- 核名詞
- 脅迫名詞
- 騷擾名詞
- 詐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逮捕名詞
- 羈押名詞
- 查封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拍賣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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