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 2.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 3.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惟契約未定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0條,金融機構在作業委外契約中應載明以下事項: - 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 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 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 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 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 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 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 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 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 其他約定事項 2. 金融機構在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如果發生複委託情況,委外契約應明確規定複委託的範圍、限制或條件。 3. 如果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不符,金融機構可以繼續按原契約辦理,直到契約期限到期。如果契約未定有期限,則金融機構應在六個月內補正契約,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須配合各法所訂之工作困難及資安規範)》,2018年12月21日修正。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團隊之學經歷及相關證照或資格證明文件格式」,2021年3月2日修正。
- 業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消費者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等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準用名詞
- 按名詞
- 惟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