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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作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2. 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3. 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原契約繼續辦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契約未定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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