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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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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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訂定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金融機構應明確定義委外事項的範圍,並訂定相應的內部作業程序,用於監督和管理委外的業務運作。 2. 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金融機構在訂定委外內部作業程序時,應納入整體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中,以確保委外業務的運作符合內部控制和稽核的要求。 3. 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金融機構應監督受委託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確保其符合相應的要求。 根據上述法規,在金融機構進行委外內部作業時,需要訂定相應的監督管理作業程序,並納入整體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中,同時也需要監督受委託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9 條
-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條文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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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