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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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或管理措施: (一)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二)確保金融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三)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四)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五)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練。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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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8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訂定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以評估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重大性和對業務的影響程度。 2. 建立足夠的程序或管理措施,以辨識、衡量、監督和控制委外相關風險,包括: - 評估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重大性和對業務的影響程度。 - 確保金融機構和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資源。 - 考慮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的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風險降低措施。 - 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的更新。 - 對具重大性的委外事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測試或演練,以應對風險情境。 3.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和終止委託的移轉機制,以應對突發情況或終止委託的情況。 舉例來說,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金融機構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監管要求,金融機構設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來管理監督相關業務。金管會發布了衍生性金融商品注意事項,要求金融機構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原則的基礎上制定接受客戶的標準,加強內部審核,以實施實質查核制度。如果銀行違反了內部審核規定,如未實施審核投資人的營運狀況和財務承擔能力,核發超過投資人承擔能力的信用額度,未具體告知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等,則可能影響銀行與投資人之間契約的成立和有效性。同樣地,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的資金貸與他人行為也有相關的規定,包括業務往來的評估標準、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性,以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的訂定等。以上都是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8條的要求。
-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條文
- 業名詞
- 適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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