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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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遵循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外國信用卡公司)之核定,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之人員為之。
- 2.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之政策及原則,包括委外之決策評估、風險管理機制、核決層級及治理架構。 二、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委外事項控管之權責分工。 三、委外事項範圍及委外程序。 四、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五、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七、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 3.金融機構對於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應就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之控管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董(理)事會應認知作業委外之風險,定期監督委外事項執行情形。 二、應確保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於控管委外事項具備充足之資源、專業及權限。 三、應辨識、評估及管理具重大性之作業委外,訂定相關程序及政策,確保委外作業對金融機構正常營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訂定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應有適當之盡職調查及定期審查程序以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執行受託作業之專業知識與資源、財務健全、內部控制及資安管理機制及符合法規要求。 五、應確保金融機構本身、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之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或得命令受委託機構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4.前項規定於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之適用,得由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負責及辦理。但專責單位仍應由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人員辦理,並充分掌握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對在臺作業委外事項之控管情形。
- 5.本辦法所稱之重大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外作業無法提供服務或有資訊安全疑慮,對金融機構之業務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二、委外作業涉及客戶資料安全事件,對金融機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三、其他委外作業對金融機構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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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4條,金融機構在委外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和規定: 1. 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經董事會核定,並包括作業委外的政策、原則、委外範圍和程序、風險管理機制、內部控制原則和程序等事項。 範例:一家金融機構根據董事會的核定,委外部分風險管理業務給一家專業機構,並制定了相關的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明確了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2. 金融機構負責委外作業的風險控管,應評估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和對營運及客戶權益的影響,並根據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的控管措施。 範例:一家金融機構在委外作業前,進行了詳細的風險評估,並確保專業單位和相關單位具備足夠的資源、專業知識和權限來掌握委外事項的控管。 3. 董事會應定期監督委外事項的執行情況,並確保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可以取得和查核受委託機構相關的資料和報告。 範例:一家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每季度都審查委外事項的執行情況,確保金融機構和主管機關可以取得受委託機構的報告和進行相關的金融檢查。 4. 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支機構的委外事項,由總機構或其授權的區域總部負責辦理,但專責單位仍由分支機構人員負責並掌握總機構或區域總部對委外事項的控管情況。 範例:一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委外部分作業給其總機構的區域總部負責辦理,但該分行仍有專責單位負責該委外事項的控管,並與總機構或區域總部保持密切聯繫。 根據以上法條的解釋,金融機構在進行作業的委外時,應依董事會核定的內部作業規範進行,並負責評估和控管委外事項的風險,董事會應定期監督執行情況,並確保金融機構可以取得相關資料和報告,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的委外事項,由總機構或區域總部負責辦理,但專責單位仍需確保掌握控管情況。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稱名詞
- 核名詞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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