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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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四、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包括信用狀開發、審查、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後勤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同一集團之公司為限。 五、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六、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七、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八、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九、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消費性貸款行銷,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一、房屋貸款行銷業務,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十三、委託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十四、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十五、鑑價作業。 十六、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十七、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十九、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 2.前項第七款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外事項,不得複委託;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委外,應由金融機構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
- 3.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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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的相關作業,可委外的事項範圍如下: 1.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的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的開發、監控、維護,以及處理業務相關資料的後勤作業。 2.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作業。 3. 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4. 貿易金融業務的後勤處理作業,但限於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 5. 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6. 提供信用額度的往來授信客戶的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7. 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以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的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8.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客戶電子郵件的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的相關諮詢及協助,以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9. 車輛貸款業務的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但不包含該項業務的授信審核。 10. 消費性貸款行銷,但不包含該項業務的授信審核。 11. 房屋貸款行銷業務,但不包含該項業務的授信審核。 12. 應收債權的催收作業。 13. 委託代書處理的事項,以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的擔保品等事項。 14.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的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包含拍賣底價的決定。 15. 鑑價作業。 16. 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17. 不良債權的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委外契約中應訂定參與作業合約的工作人員,在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的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的顧問或諮詢服務。 18. 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的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的裝補鈔作業。 19. 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的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20.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委外的作業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發卡業務的行銷以及第九至第十二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的委外事項,是禁止複委託的。另外,第九至第十一款中有關貸款行銷作業的委外,金融機構應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此外,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 業名詞
- 所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債權名詞
- 承受名詞
- 擔保名詞
- 逾名詞
- 拍賣名詞
- 稽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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