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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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 2.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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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條,金融機構在將作業委託給他人處理時,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這個辦法適用於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和信用卡業務機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在委外作業涉及外匯事項時,應按照中央銀行的相應規定辦理。具體而言,涉及外匯作業事項的委外作業應遵守中央銀行的管理外滙條例等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本國銀行將部分外匯業務委託給外部機構處理,該銀行應與該外部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並根據金管會和中央銀行的規定處理相關事項。同時,該外部機構在委外作業時應遵守中央銀行的管理外滙條例,以確保外匯業務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這樣做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和作業效率,並保護客戶的權益。 以上所述參考資料包括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金管會98年12月31日金管會金頭字第0980039425號令)和管理外滙條例(中央銀行92年7月7日台央外字第0920010131號令)等相關法規文件。
- 業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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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