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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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2.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金融機構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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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委外作業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以下書件: 1. 核定的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2. 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可以由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3. 委外對營運必要性及適法性的分析,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重要性,以及對營運和客戶的影響評估情況,委外機構的盡職調查情況,以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4. 作業流程。 5.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一旦主管機關核定為可委外的作業項目,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相關作業。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第 5 條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適法性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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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