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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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應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之總機構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 2.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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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6條,金融機構應該設立專責單位,並指派該單位執行一些具體的事項。首先,專責單位應該制定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並監督委外事項的執行。其次,專責單位也應該監督委外事項是否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作業的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並向董事會或外國金融機構的總機構授權人員報告。如果出現重大異常或缺失,也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和央行。此外,專責單位還應監督受委託機構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最後,專責單位還應該制定和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的作業辦法,並確保委外事項是受委託機構合法辦理的業務項目。 專責單位應該定期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的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登錄系統的相關資料,並備案查詢紀錄,以作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
- 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係名詞
- 法人名詞
- 暨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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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