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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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7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進行的釋義: 1.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契約時,應訂定告知客戶之條款,特別是涉及客戶資訊的內容。 - 若契約未訂定告知條款,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有關委外事項的內容,並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 規定客戶資訊提供的條件範圍及遷移的程序方法。 - 監督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使用、處理和控管的方法。 - 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以受理客戶的申訴。 -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障客戶的權益。 2.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果由於受委託機構或其僱員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客戶權益受損,金融機構仍然應對客戶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金融機構與客戶契約文件
-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業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調處名詞
- 申訴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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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