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