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4條,這項條文是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和證券商也從事信託業務的情況,規定了這些業者辦理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和登錄作業。具體的辦理方式和要求應依據《信託業法》第3條第3項所規定的相關法律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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