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根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金融機構在處理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時,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金融機構應該通過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來確認客戶的身分,並紀錄客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但如果能夠確認客戶本人是交易帳戶的持有人,則可以免除確認身分的要求,但在交易紀錄中必須明確註明是本人交易。 二、如果交易是由代理人代表客戶進行的,金融機構應根據代理人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來確認代理人的身分,並紀錄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確認客戶身分的紀錄方式,應根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的原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選擇一種記錄方式。 四、確認的紀錄和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 1.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2. 台灣銀行: https://www.bot.gov.tw/ch/home.jsp?id=47&parentpath=0,4 3. 財政部金融監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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