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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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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