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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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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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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相關的具體說明和範例。可能需要更多的資訊或完整的法令文件以釐清此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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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