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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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